湖北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立规矩,200亩以上池塘戴上生态“紧箍咒”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8月27日讯 8月2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标准》)进行解读。
湖北人爱吃鱼,湖北是全国淡水渔业第一大省。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向罗京透露,我省水产养殖规模在200亩以上的养殖主体9954户,对应的养殖面积占比83.3%。此外,全省还有900余家、739万立方米的工厂化养殖单位,包括陆基圆池、池塘圈养、池塘流道养殖等集约化、高密度精养模式,主要出产高附加值鱼类,目前在十堰山区、武汉城郊等地有较多应用。
为什么要给养殖尾水立规矩?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北水产养殖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为12.5万吨、0.6万吨、0.04万吨,占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9.7%、3.3%、2.0%。这些“农业面源污染”对湖泊、河流水质产生负面影响。
从全国来看,已有12个省市出台同类强制性标准。
湖北这份新规的出台就是要补上这块生态短板,既要考虑到长江大保护水环境改善,又要确保广大水产养殖者利益和淡水养殖事业的发展,让“千湖之省”的鱼塘既出好鱼,尾水又能达标排放、不污染河湖。
新规主要严管两类鱼塘:一是占有全省养殖水面八成以上的“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连片池塘和单个池塘”,管好它们就抓住了“牛鼻子”,为它们戴上了生态“紧箍咒”;二是739万立方米的“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这类养殖单位产生的尾水污染物浓度高、排水量大、频次高,必须严格管控。
值得一提的是,湖北创新推出“分级管控”机制,将受纳尾水的水域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水域三个等级。特殊保护水域为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分别执行一级、二级排放标准。
对洪湖、梁子湖、斧头湖的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内的养殖尾水排放,一律执行最严格的一级标准限值,相当于给这些重要湖泊划设了一个区域性的“保护圈”。
《标准》给尾水里的H值、悬浮物、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划定了一组硬性的“及格线”,其中两项指标高于国家标准:悬浮物一级标准是45mg/L(国标50mg/L),总磷一级标准0.4mg/L(国标0.5mg/L)。
《标准》鼓励将尾水回用于农田灌溉、渔业、景观环境等资源化利用,从而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考虑到养殖户的实际困难,《标准》预留了人性化的升级改造缓冲期。洪湖、梁子湖、斧头湖流域现有养殖场可延至2026年执行新标,其他区域现有养殖场延至2027年执行。
(长江日报记者金文兵 实习生吴莹 石雯露 通讯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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