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地做康养竟“走样”成非法采矿,赔偿648万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5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11月15日,湖北省高院举行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其中,武汉市检察院诉湖北某公司等四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2015年10月,湖北某甲公司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合同,约定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某地建设康养旅游项目,后项目实施变形走样。湖北某甲公司、湖北某乙公司、长阳某甲公司和长阳某乙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有组织、有预谋地以应急排险、项目场平等名义在康养项目所在地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白云岩并加工销售。
2021年9月,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湖北发现,康养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超红线开挖山体,引起周边山体严重滑坡和开裂,人为造成地质灾害。
2022年7月,湖北省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由武汉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依法连带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6487777元及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19463331元,并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武汉市中院一审认为,本案四被告分别以委托方、发包人、建设单位等身份共同实施生态破坏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随后,武汉市中院一审判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6487777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6487777元;湖北某甲公司、长阳甲公司、湖北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湖北省省级媒体上就其破坏生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主动就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在《湖北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对诉讼顺位、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认定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探讨。该案通过让恶意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实现了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法律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的决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宝点评,该案是我省首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能够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编辑:姚昊】